服務條款 2018-05-22T17:17:56+08:00

服務條款

第一條 適用範圍

本規約於服務使用人(以下簡稱「會員」)申請並使用蒂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所提供之數據通訊服務及各類商務(以下稱「本服務」)時適用之。

第二條 會員

1.任何需要本公司服務的消費者,必須在首次訂購或申請服務流程中填入合法取得且仍有效使用之電子郵件信箱並自行設定一組密碼,及其他足以辨識會員身份的基本資料。

2.會員必須自行妥善保管留存於本公司系統之電子郵件帳號及所自行設定密碼之義務,不得將該電子郵件帳號及密碼透露或提供給第三人知悉、或出借或轉讓第三人使用。對於所有使用該組電子郵件帳號及密碼登入本服務系統所為之一切行為,都視為會員自己之行為,並應由會員負其責任。

3.若會員發現其電子郵件帳號及密碼遭人冒用,請即時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將於獲悉會員的電子郵件帳號及密碼遭冒用時,立即暫停該電子郵件帳號所生交易之處理及後續利用。

4.每一自然人或法人以申辦一個會員為限。

  1. 本公司認為用戶違反本條款或有違反之虞時,得在不事先通知用戶的情形下對該帳號進行停權或刪除。

第三條 個人資料保護

本公司鑑於「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之宗旨,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適切管理會員之個人資料,且僅使用於提供服務(包含商品、服務介紹等)或請款等本公司個人資訊使用規範上所載之目的內予以使用,而不得使用於上述目的以外之其他用途。

第四條 通訊服務之使用限制

1.通訊服務僅得依本公司所定方式,於提供數位通訊服務之國家或地區內使用。各國家或地區之通訊服務係由該國家配合之合法電信運營商所提供。使用期間或有網路信號覆蓋不足或通信品質等問題,使用者不得據此主張賠償或退費。

2.為確保會員都能公平使用通訊服務,應依各國家當地電信運營商之政策,倘會員或使用者所使用之通訊流量過大而超用時,以及使用P2P等功能造成通訊傳輸上之負擔,當地運營商有權中斷或限制使用之。產生該中斷或限制時,本公司將不退還使用費,會員不得異議。

第五條 通訊服務之申請與購買

1.會員得選定其所需要之通信服務,依據本公司作業流程及收費標準申請購買並支付費用。

2.本公司通訊服務,其使用費如本公司網頁及商品簡介上所記載。然遇有適用優惠活動之特別資費方案時,使用費可能會有與本公司網頁及商品簡介上所記載不同之情形。

3.使用費方案以顧客辦理申請時填寫於申請書中之方案為準,完成申請付費之後,一概無法辦理費用變更。
4.使用費定價以網頁公告為準,並可能會有不經預告而改訂之情形。

5.會員在本公司網站購買相關通訊服務,可以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行使相關權利。然一旦該通訊服務經本公司流程進行開通或使用,即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張退貨或退款。

6.若因可歸責於本公司原因造成通訊服務無法履行,本公司應於服務終止後依據尚未使用之比例退費與會員。

7.本公司可能因通訊服務容量不足、電信運營商無法配合或其他事項而有無法依照會員申請購買之内容提供服務之情形時,由本公司保留申請及購買有效與否事宜。若申請及購買無效,本公司應主動通知會員並予以退費。

8.會員同意各項通訊記錄均以本公司電腦記錄資料為準。

第六條 線上購買商品

1.除本約定條款外,商品銷售網頁及訂購流程中相關網頁上所呈現之相關資訊,包括相關交易條件、限制及說明等,亦為契約之一部分。

2.會員一旦在本公司網站依據網頁所定方式、條件及流程完成訂購程序,就表示會員願意依照本約定條款及相關網頁上所載明的約定內容、交易條件或限制,訂購該商品或服務。

3.在會員完成線上訂購程序以後,本服務會自動經由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寄給會員一封通知,但是該項通知只是通知您本系統已經收到會員的訂購訊息,不代表交易已經完成或契約已經成立,本公司保留是否接受該訂單的權利。

4.若會員選擇以信用卡支付價金,會員在線上輸入信用卡相關資訊,目的是為了向發卡機構確認信用卡之有效性及取得交易授權,不表示您已經付款、也不代表交易已經完成或契約已經成立,本公司保留是否接受該訂單的權利;在本公司接受會員的訂購以前,您無需付款,本公司不會請領信用卡交易款項,該筆交易金額也不會出現在您的信用卡帳單中。

5.會員瞭解並同意,雖然本公司會盡力維護相關資料的正確性,但本公司不以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方式保證所有出現在網頁上、或相關訊息上的資料均為完整、正確、即時的資訊。如果相關商品或服務的規格、圖片、說明、價格、或相關交易條件有誤,本公司得在您完成訂購程序後二日內,拒絕接受您的訂單。

6.會員在本公司所進行的所有線上消費及與該等交易有關之事項,雙方均同意以電子文件為表示方法;本公司電腦系統將自動紀錄相關電子交易資料,會員亦可經由網路於登入系統後自行查詢相關交易資料,如果發現交易資料不正確,應立即通知本公司。

7.本公司網站內可能包含許多連結,這些被連結網站或網頁上的所有資訊,都是由被連結網站所提供,本公司不以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擔保其內容的正確性、可信度或即時性。

8會員可以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行使相關權利。

9.關於退貨退款方式及條件,依各該商品銷售網頁及訂購流程中之相關網頁之記載。會員所退回的商品,必須保持所有商品、贈品、附件、包裝、及所有附隨文件或資料在出貨當時狀態的完整性,如果有實體發票,並應連同發票一併退回及簽署折讓單等相關法令所要求之單據。否則本公司得拒絕接受會員的退貨退款要求。

10.若因會員要求退貨或換貨、或因本公司無法接受全部或部分之訂單、或契約因故解除或失其效力,而需為會員辦理退款事宜時,本公司得代您處理發票或折讓單等相關法令所要求之單據。

第七條 免責

1.不論明示或默示,本公司均未保證本服務(包括本內容)不具有事實瑕疵或法律瑕疵(包括安全性、可靠性、正確性、完整性、有效性、特定目的的適用性、安全等相關缺陷、錯誤或程式錯誤、權利侵害等)。本公司對用戶並無清除該等瑕疵後再提供本服務的義務。

  1. 若本公司因故依法或依約必須對會員負擔賠償或補償責任,則本公司之賠償或補償責任,應以退還有爭議之該筆交易之實收金額為賠償或補償責任之上限。

3.因本公司提供通訊服務之使用遇有障礙而致使申請人蒙受事故或延誤行程或無法訂飯店或班機或其他損害時,無論原因為何,本公司概不向申請人負責。

第八條 合約終止

1.會員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不經任何通知或催告,立即終止契約並停止會員權益。
(1)經查明會員於第二條所定會員資料上有不實記載者。
(2)會員之信用狀況明顯惡化,且有相當理由足以認定其有惡化之虞者。
(3)有重大違反本使用規約之事實者。

(4)其他經本公司合理判斷不適切者。

第九條 本使用規約之變更

本使用規約得不經預告變更之,如有重大變更時,將於本公司網站上公告之。

第十條 合意管轄法院

會員同意就本使用規約及契約所生一切紛爭,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一條 適用範圍

本規約於服務使用人(以下簡稱「會員」)申請並使用蒂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所提供之數據通訊服務及各類商務(以下稱「本服務」)時適用之。

第二條 會員

1.任何需要本公司服務的消費者,必須在首次訂購或申請服務流程中填入合法取得且仍有效使用之電子郵件信箱並自行設定一組密碼,及其他足以辨識會員身份的基本資料。

2.會員必須自行妥善保管留存於本公司系統之電子郵件帳號及所自行設定密碼之義務,不得將該電子郵件帳號及密碼透露或提供給第三人知悉、或出借或轉讓第三人使用。對於所有使用該組電子郵件帳號及密碼登入本服務系統所為之一切行為,都視為會員自己之行為,並應由會員負其責任。

3.若會員發現其電子郵件帳號及密碼遭人冒用,請即時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將於獲悉會員的電子郵件帳號及密碼遭冒用時,立即暫停該電子郵件帳號所生交易之處理及後續利用。

4.每一自然人或法人以申辦一個會員為限。

  1. 本公司認為用戶違反本條款或有違反之虞時,得在不事先通知用戶的情形下對該帳號進行停權或刪除。

第三條 個人資料保護

本公司鑑於「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之宗旨,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適切管理會員之個人資料,且僅使用於提供服務(包含商品、服務介紹等)或請款等本公司個人資訊使用規範上所載之目的內予以使用,而不得使用於上述目的以外之其他用途。

第四條 通訊服務之使用限制

1.通訊服務僅得依本公司所定方式,於提供數位通訊服務之國家或地區內使用。各國家或地區之通訊服務係由該國家配合之合法電信運營商所提供。使用期間或有網路信號覆蓋不足或通信品質等問題,使用者不得據此主張賠償或退費。

2.為確保會員都能公平使用通訊服務,應依各國家當地電信運營商之政策,倘會員或使用者所使用之通訊流量過大而超用時,以及使用P2P等功能造成通訊傳輸上之負擔,當地運營商有權中斷或限制使用之。產生該中斷或限制時,本公司將不退還使用費,會員不得異議。

第五條 通訊服務之申請與購買

1.會員得選定其所需要之通信服務,依據本公司作業流程及收費標準申請購買並支付費用。

2.本公司通訊服務,其使用費如本公司網頁及商品簡介上所記載。然遇有適用優惠活動之特別資費方案時,使用費可能會有與本公司網頁及商品簡介上所記載不同之情形。

3.使用費方案以顧客辦理申請時填寫於申請書中之方案為準,完成申請付費之後,一概無法辦理費用變更。
4.使用費定價以網頁公告為準,並可能會有不經預告而改訂之情形。

5.會員在本公司網站購買相關通訊服務,可以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行使相關權利。然一旦該通訊服務經本公司流程進行開通或使用,即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張退貨或退款。

6.若因可歸責於本公司原因造成通訊服務無法履行,本公司應於服務終止後依據尚未使用之比例退費與會員。

7.本公司可能因通訊服務容量不足、電信運營商無法配合或其他事項而有無法依照會員申請購買之内容提供服務之情形時,由本公司保留申請及購買有效與否事宜。若申請及購買無效,本公司應主動通知會員並予以退費。

8.會員同意各項通訊記錄均以本公司電腦記錄資料為準。

第六條 線上購買商品

1.除本約定條款外,商品銷售網頁及訂購流程中相關網頁上所呈現之相關資訊,包括相關交易條件、限制及說明等,亦為契約之一部分。

2.會員一旦在本公司網站依據網頁所定方式、條件及流程完成訂購程序,就表示會員願意依照本約定條款及相關網頁上所載明的約定內容、交易條件或限制,訂購該商品或服務。

3.在會員完成線上訂購程序以後,本服務會自動經由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寄給會員一封通知,但是該項通知只是通知您本系統已經收到會員的訂購訊息,不代表交易已經完成或契約已經成立,本公司保留是否接受該訂單的權利。

4.若會員選擇以信用卡支付價金,會員在線上輸入信用卡相關資訊,目的是為了向發卡機構確認信用卡之有效性及取得交易授權,不表示您已經付款、也不代表交易已經完成或契約已經成立,本公司保留是否接受該訂單的權利;在本公司接受會員的訂購以前,您無需付款,本公司不會請領信用卡交易款項,該筆交易金額也不會出現在您的信用卡帳單中。

5.會員瞭解並同意,雖然本公司會盡力維護相關資料的正確性,但本公司不以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方式保證所有出現在網頁上、或相關訊息上的資料均為完整、正確、即時的資訊。如果相關商品或服務的規格、圖片、說明、價格、或相關交易條件有誤,本公司得在您完成訂購程序後二日內,拒絕接受您的訂單。

6.會員在本公司所進行的所有線上消費及與該等交易有關之事項,雙方均同意以電子文件為表示方法;本公司電腦系統將自動紀錄相關電子交易資料,會員亦可經由網路於登入系統後自行查詢相關交易資料,如果發現交易資料不正確,應立即通知本公司。

7.本公司網站內可能包含許多連結,這些被連結網站或網頁上的所有資訊,都是由被連結網站所提供,本公司不以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擔保其內容的正確性、可信度或即時性。

8會員可以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行使相關權利。

9.關於退貨退款方式及條件,依各該商品銷售網頁及訂購流程中之相關網頁之記載。會員所退回的商品,必須保持所有商品、贈品、附件、包裝、及所有附隨文件或資料在出貨當時狀態的完整性,如果有實體發票,並應連同發票一併退回及簽署折讓單等相關法令所要求之單據。否則本公司得拒絕接受會員的退貨退款要求。

10.若因會員要求退貨或換貨、或因本公司無法接受全部或部分之訂單、或契約因故解除或失其效力,而需為會員辦理退款事宜時,本公司得代您處理發票或折讓單等相關法令所要求之單據。

第七條 免責

1.不論明示或默示,本公司均未保證本服務(包括本內容)不具有事實瑕疵或法律瑕疵(包括安全性、可靠性、正確性、完整性、有效性、特定目的的適用性、安全等相關缺陷、錯誤或程式錯誤、權利侵害等)。本公司對用戶並無清除該等瑕疵後再提供本服務的義務。

  1. 若本公司因故依法或依約必須對會員負擔賠償或補償責任,則本公司之賠償或補償責任,應以退還有爭議之該筆交易之實收金額為賠償或補償責任之上限。

3.因本公司提供通訊服務之使用遇有障礙而致使申請人蒙受事故或延誤行程或無法訂飯店或班機或其他損害時,無論原因為何,本公司概不向申請人負責。

第八條 合約終止

1.會員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不經任何通知或催告,立即終止契約並停止會員權益。
(1)經查明會員於第二條所定會員資料上有不實記載者。
(2)會員之信用狀況明顯惡化,且有相當理由足以認定其有惡化之虞者。
(3)有重大違反本使用規約之事實者。

(4)其他經本公司合理判斷不適切者。

第九條 本使用規約之變更

本使用規約得不經預告變更之,如有重大變更時,將於本公司網站上公告之。

第十條 合意管轄法院

會員同意就本使用規約及契約所生一切紛爭,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一條(適用範圍)
本使用規約於契約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申請使用蒂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提供之 Wifi 通信設備以及附屬配備(以下
簡稱「通信設備等」)租賃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時適用。

第二條(隱私權保護政策)
1. 本公司基於「個人資料保護之相關法令」之規範目的,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妥善管理申請人之個人資料。
2. 本公司於提供服務(商品、服務說明、意見調查等業務)、請款,或提供本公司服務之說明等時,應遵守本公司訂定之個人資料處理程序所規範
之使用目的,絕不使用於該目的以外之用途。

第三條(條款之變更)
本公司得保留不經申請人同意,逕行修訂本使用規約條款等規定之權利。本公司應於變更後以書面、電子郵件(或簡訊等)、電話、於本公司管理之
網站公告等方式通知申請人。一經通知,修訂後之條款隨即生效。

第四條(契約之成立)
申請人至少須於預定出國日四日前,完成本公司指定之申請手續,並經本公司核准申請後,契約始得生效。
1. 所謂核准申請,意即本公司同意申請人提出之申請,並以「【訂單成立】本公司已受理您的訂單」為主旨發出電子郵件至申請人登錄之電子郵件
地址,或以郵寄信件等各種聯絡方式通知本公司已經受理並核准訂單。
2. 本公司判斷無法提供申請人期望之服務時,或於核准申請後因其他事由而判斷無法提供服務時,應依第六條規定之方式通知申請人。
3. 前項已完成結帳者,本公司將立即進行取消結帳之手續,不向申請人收費。

第五條(租賃期間)
1. 租賃期間以申請人事前申請之出發日至回國日,為起訖期間。
2. 若申請人希望延長租賃期間,應依本公司指定方式於歸還日前通知本公司並取得確認。延後歸還日將產生延長租賃費,費率依本公司規定辦理。
3. 若超過第十三條規定之歸還日,仍未能將通信設備歸還至本公司指定地點者,因而產生延長之租賃費,其費率依本公司規定辦理。

第六條(申請手續)
1. 申請人應按網站或實體店面申請流程正確填寫資料,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2. 有以下各款之任一情形者,本公司得不核准本契約之申請。本公司不受理申請時,將通知申請人受理結果。
· 本公司有相當理由認定申請人可能違反本契約時
· 申請人可能延誤支付本契約所定之債務時
· 申請人故意於網站或實體店面申請書中填寫虛假資料時
· 可能以違法,或明顯違反公共善良風俗之方式使用本服務時
· 申請人可能以破壞本服務信用之方式使用本服務時
· 本公司因其他事由判斷無法提供服務時
3. 申請人擬變更留存之申請人資料時,應通知本公司。申請人因延誤前項通知致使申請人與用戶狀況不符而無法使用本服務時,本公司概不負責。

第七條(租賃費與押金)
1. 本服務租賃費應依第五條規定之租賃期間,以及本公司官方網站規定之費率計算之。
2. 使用本服務期間,無論是否有實際通信行為均會產生租賃費。
3. 申請人就租賃之通信設備應支付押金,押金金額以網路上公告金額為準。倘通信設備有任何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毀損、破壞、遭竊盜者、有第
五條第二、三項延長租賃之情況或有任何依本合約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本公司得直接由押金扣除相關之費用。

第八條(付款)
1. 申請人應在網站上使用信用卡,支付租賃費用與押金。
2. 申請人於歸國返還通信設備後,本公司將依第七條第三項規定從押金中扣除相關費用後,將剩餘押金返還申請人,並開立電子發票予申請人。

第九條(通信設備等之運送)
a. 申請人同意按本公司提供之不同運送方式,選擇自己領取或其他運送方式,並同意支付相關運費。
b. 申請人同意並知悉本公司將於申請人出國日前,將通信設備運送給申請人。

因天候影響等不可抗力因素,或運送中之意外或延誤等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導致無法於預定送達日前送達,或致使申請人無法領取時,本
公司概不負責。

第十條(申請之取消)
a. 申請人於網路上填寫之出國時間開始後,申請人不得取消申請。
b. 申請人依照第六條規定提出申請後,於本公司寄出通信設備前,申請人得取消申請,本公司同意退還全額租賃費用與押金。
c. 倘申請人取消申請時,本公司已寄出通信設備,申請人應於收到通信設備當日,將通信設備寄還本公司,本公司同意將全額租賃費用與押金
退還申請人。惟申請人遲將通信設備寄還本公司時,應以本公司收到退還之通信設備之天數計算租賃費用。倘申請人將通信設備寄還本公司
之時間超過申請人之出國日者,本公司將按原價收取租賃費用。

第十一條(通信設備等之管理)
1. 申請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維護管理通信設備等,且使用時不得有以下行為。
· 轉讓、轉賣、解析、改造、改變、損壞、廢棄、遺失、造成明顯髒污(張貼貼紙、刮傷、著色等)、撕取已張貼之貼紙等行為
· 超出本契約規定之不正當使用行為
· 違反各國通信事業法、行動電話不正當使用防制法以及相關法令之行為
a. 經本公司判斷申請人有本條第 1 項行為時,本公司得要求申請人改善,如有毀損、破壞、刮傷或明顯髒汙等情事者,本公司並得依附件一規
定之損壞狀況要求申請人負損害賠償金額。

第十二條(通信設備等之毀損滅失)
1. 申請人應依本公司指定之方法使用通信設備等,並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使用及管理。
2. 申請人於收到通信設備後,如通信設備有遭受毀損、滅失或竊盜之情形時,本公司將依附件一規定之毀損滅失之狀況,要求申請人負損害賠償金
額。

第十三條(通信設備等之歸還)
a. 通信設備之歸還日,為申請人在網路上填寫回國日之隔日。
b. 於租賃期間結束後,申請人應按照網路上規定之快遞、郵寄或親自送還等方式,於本條第一項規定之歸還日前將通信設備等送達本公司指定
地點。
c. 倘申請人未於歸還日前歸還通信設備,造成租賃期間之延長,本公司將按網路公告方式與金額,收取額外租賃費用。

第十四條(本契約之解除)

1.
a. 本公司得於申請人發生以下各款事由時,解除本契約:
b· 延誤繳納本契約規定之債務,或明顯有延誤繳納之可能時
c· 已違法,或明顯違反公共善良風俗之方式使用本服務時
d· 違反本使用規約條款規定之申請人應遵守之義務時
e· 其他經本公司判斷發生必須解除之事由時

2. 本公司依前項規定停止本服務之使用時,應事前通知申請人停止理由及停止使用日期。惟本公司判斷有不得已之緊急事由時,得不經通知逕行停
止服務之提供。
3. 依本條第 1 項以及第 2 項解除本契約時,本公司因解除契約所遭受之一切損害及責任義務應由申請人負責。

第十五條(賠償保險制度)
1. 所謂賠償保險制度,是指申請人或用戶於使用期間因遭受通信設備等之毀損、滅失及竊盜而產生損害時,可獲得賠償之保險制度。
2. 關於賠償保險制度費率以及賠償內容,經本公司以官方網站等方式公告後,視同本公司已於申請人提出申請時完成告知或說明。
3. 申請人有遭受遺失或竊盜之情形時,應務必取得當地警察局或公家機關之證明,並向本公司提出。

第十六條(禁止事項)
申請人使用本服務時,不得有以下各款之行為:
· 侵犯或可能侵犯本服務相關之本公司以及第三人之著作權、商標權,或其他任何權利之行為
· 違反本使用規約之行為
· 違反各國通信事業法、行動電話不正當使用防制法以及相關法令之行為
· 安裝附加物於租賃之通信設備等,或改造、拆解、損壞租賃之通信設備等之行為
· 將租賃之通信設備等轉借、轉讓予第三人,或其他提供作為擔保等損害本公司所有權之行為
· 其他經本公司依合理事由判斷為不適當、不合宜之行為

第十七條(合理使用及限制)
1. 用戶使用本服務時,應遵守使用區域之通信業者所訂之規定,如經通信業者認定用戶於一特定期間內之通信傳輸量有過高之情形時(例如:5 天
約 10GB、30天約40GB以上之通信量,上述數據僅供參考,實際判斷以各國通信業者為主),通信業者依其規定得逕行中斷或限制本服務之使用。
如經通信業者監測,認定用戶使用 p2p 或於非法網站進行下載,將會立即中斷通信使用。
2. 發生前述通信服務之中斷或限制時,申請人指定使用期間內之通信可能會持續中斷之情形,本公司亦不因此退還費用予申請人。
3. 本公司得網站上公告費用,另行請求申請人支付因傳輸量過高產生之追加費用。

第十八條(免責聲明)
1. 透過本服務租賃通信設備等,使用包含電子書閱讀器在內之智慧型手機等通信設備時,若以本公司說明之方法以外之方式連接通信網路時,不論
申請人或用戶基於善意、惡意與否,將可能發生所申辦之電信業者請求申請人支付國際漫遊費用等通信費之情形,本公司亦概不負責。
2. 使用通信設備時發生問題時,若申請人未能於租賃期間內即時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概不負責,申請人仍應支付服務使用費。
3. 因通信設備等之使用上任何問題,導致申請人遭受意外或損害時,本公司對於申請人概不負責。
4. 惟因本公司之故意、過失造成通信問題,致使申請人無法依原始目的使用本服務時,於本合約金額範圍內,本公司應以取消租賃費用等方式賠償
申請人。對於超出該本合約範圍之衍生損害,本公司概不負責。

第十九條(權利之轉讓)
申請人不得將本契約之權利或義務轉讓予第三人。

第二十條(損害賠償)
申請人使用本服務時,因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導致本公司遭受損害時,申請人應就本公司遭受之損害予以賠償。
申請人因使用本服務致使第三人遭受損害,或與第三人發生紛爭時,申請人應負責並支付費用解決,本公司概不負責。若本公司因此遭受其他申請人
或第三人追究責任時,申請人亦應負責並支付費用解決該紛爭,本公司免負一切責任。

第二十條(附件)
本合約之附件視為合約之一部份。申請人知悉並同意網站與實體店面上公告方案、費用與 Q&A 規定之流程、賠償方案等內容,該內容均為本合約之
一部分。

第二十一條(準據法及管轄權)
本使用規約以台灣法令為準據法,本規約或本規約相關之紛爭應以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專屬管轄法院。

賠償費用項目 賠償金額(單台單項) 賠償費用項目 賠償金額(單台單項)
R1 WiFi 設備遺失/損壞 NT$8,000 WiFi 蓋板遺失/損壞 NT$300
R2 WiFi 設備遺失/損壞 NT$8,000 防護包汙損/損壞 NT$350
R3 WiFi 設備遺失/損壞 NT$8,500 充電插頭遺失/損壞 NT$500
WiFi 設備外殼貼紙毀損 NT$300 USB傳輸線遺失/損壞 NT$200
WiFi 電池遺失/損壞 NT$500 外包裝紙盒汙損/損壞 NT$50